【中国社会科学报】江苏社科界聚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江苏建设: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八届学术大会“政治与法学”专场概览

11月2日,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八届学术大会开幕式暨“政治与法学”专场在扬州召开。与会学者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江苏建设”的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江苏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刘德海指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之际,举行此次专场,是江苏省社科理论界掀起学习研究宣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潮,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苏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举措,同时,也是江苏省第八届社科学术大会的正式启动。
开幕式上,江苏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双传学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涉险滩”、“啃硬骨头”,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和德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他强调,在法治和改革“双轮驱动”的棋盘上,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棋眼”,诸如,如何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如何着力深化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国家的内在关系研究,深化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建设研究等。在这方面,江苏社科理论界使命光荣,任务繁重。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 是执政党的现代化
学者们认为,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特征、理想模式、必然要求、核心问题和最终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治理理念、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综合现代化,其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是法治化。由于善治有利于充分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保障人的权利,因此,善治也就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模式。
如何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从执政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包含执政党依法执政理念和依法执政能力的现代化。扬州市委党校教授蒋伏虎表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执政党的现代化,特别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扬州大学副教授唐勤指出,依法执政是对党的传统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刻反思的结果,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必然选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他强调,坚持依法执政,一方面,要落实依法执政的法律依据,增强依法执政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制度,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秦国荣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尊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南通大学教授季燕霞认为,治理是社会多元主体对公共问题的回应。拥有较强回应能力的责任政府和责任社会是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客观基础。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博士成婧则从历史维度指出,虽然有社会力量的介入,但国家(政府)始终是传统治理体系的“主力军”。在现代转型社会,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应该更加多元化,行为边界更加清晰化,并且在要素行动的同时形塑国家治理的价值观念。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赵欢春认为,正确认识和剖析社会转型风险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的认知逻辑和行动逻辑,对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也具有实践层面上的操作意义。
从法治文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而言,不少学者注意到文化,特别是法治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扬州大学教授苏喆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重视法律文化的建设,建设法律文化必须以树立法律信仰、推进依法治国、解决社会问题、推进法制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腐败治理问题也引起了参会学者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扬州大学教授蔡宝刚指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反腐的基本面向应是以治理理论为指导,通过推进权利反腐、提升反腐成效、推崇法治反腐、完善信息公开、健全责任体制等法治举措,以增进和保障参与性、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责任性等善治特征为指向和依归,从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实现反腐的治道变革和治理创新。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扬州大学副研究员魏训鹏认为,中国式腐败,不仅仅是“权力异化造成的”,在一定程度上是文化价值取向问题,因此,反腐应遵循教化劝善与惩处并重,由他律转化为自律。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推进法治江苏建设
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指出,推进区域治理的法治化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任务。应当完善地方立法,加快构建高效的区域法治实施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尤其是区域政府法治建设,推进法治文化。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姜涛提出,法治江苏建设可以理解为区域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问题,它是国家法治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与个别性,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先导区就是基于区域法治之先行性的理念,坚持先下而上的自发秩序路径,建构一个可以容纳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法治秩序生长空间,从而凝聚共识,促进国家法治的真正实现。”姜涛认为,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立足于诱致型法治建设路径,重视法治政府建设,消除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促进公民法律观的养成,增进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使区域法治在政府与公民的协力下,成为一种建立在规则共识、利益最大化下的自觉行动。还有学者提出,在区域政府之间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为区域政府合作和区域法治建设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思考。
此外,有学者表示,单独依靠政府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思维需要做出调整。当前,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决定了社会管理现代化实现过程应采取“区域推进”的方式。江南大学社会科学处教授刘焕明指出,为加快推进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进程,需要不断增强公众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为社会协同治理奠定思想基础;继续践行“服务型政府”行政理念,为社会协同治理准确界定权责边界;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社会协同治理培育持续推动力。建立健全协同主体间合作机制,为社会协同治理打造参与网络。社会协同治理的有效运作必须基于协同主体间的合作机制,因此,要努力打造多元规范的参与网络。
城乡一体化与基层治理
扬州大学教授戴玉琴提出,在农村,协商民主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有其自身的生长逻辑和社会背景。为了更好地以协商民主发展来推进群众路线的实现,需要设计完整的发展路径,包括顶层设计协商民主制度,确保村民参与机会平等;全面提升协商民主技能,确保村民参与能力平等;精心培育公共理性精神,确保村民协商共识达成;补位拓展协商组织资源,确保协商民主平台提供。
南京师范大学博士李浩昇从乡村治理视角进行研究认为,宗教组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实行选择性的介入,在政治参与、公共产品供给、文化生活的构建、新风尚和村庄秩序的生成,以及价值的生产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功能,但也存在消极影响,其今后的走向取决于宗教组织力量的发展以及在互动中不断建构与正式权威的关系。
对于江苏省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徐州市委党校副教授吴根平认为,应当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制定适合本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制,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创新江苏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扬州大学副教授徐祖澜对传统中国乡村政治研究范式作出了深入探讨,他认为,“乡村自治论”和“乡村统治论”的理论根基都来自学界“国家—社会”严格二分的方法论。而无论是前者的自下而上视角,还是后者的自上而下视角,都遮蔽了中国乡村历史的本相。
据悉,此次会议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主办,扬州大学承办。会议收到160多篇论文。来自江苏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200余位代表参会。
〈〈〈 主题发言 〉〉〉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
扬州大学党委书记 夏锦文教授
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国家治理的最佳方式。选择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方略,显示了我们共产党人的高度自信,自己愿意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依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法治体系的概念。《决定》中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体现了法学界理论研究的贡献。《决定》中提出组成治理体系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一头一尾,前面是国法,后面是党规,中间分别是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体现了我们党经过多年的探索,决心从现在开始更加重视法律的实施。法律体系不包括党内法规,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体系既包括了治国规范,也包括治党规范。这给法学理论界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通过法治的区域治理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任务。推进江苏的区域治理,一定要以法治为抓手、内涵和重点。实现通过法治的区域治理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完善江苏地方立法,制定能够实现区域治理的良法;其次要加快构建高效的区域法治实施体系,尤其是区域政府法治建设;再次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江苏区域法治建设,尤其是要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最后,我们还要营造推进江苏区域治理的法治文化。作者:恪群 冉欣
报道链接:http://www.cssn.cn/skyskl/201412/t20141218_1448010.shtml
——12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报》B07